一、办理对象
重庆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患者
二、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工作日),周末及节假日不办理,特病待遇资格承诺办结时限不超过18个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大公馆院区1楼医保窗口、大渡口院区1楼医保窗口
门诊特病办理咨询电话:
大公馆院区:023-68603280
大渡口院区:023-89868738
四、我院可办理的特病种类
1. 高血压
2. 糖尿病
3.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 脑卒中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血管性痴呆)
五、特病鉴定准备资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病史资料或检查材料(门诊或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鲜章)。
(三)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六、特病办理流程
第一步:携带鉴定所需资料(证件复印件、病历、检查结果、委托书等);
第二步:患者携鉴定资料到收费室挂号,专科就诊;
第三步:接诊医生初审,初审通过后收取相关资料,初审未通过告知原因;
第四步:接诊医生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障特殊疾病(两病)待遇资格申报(鉴定)表》,鉴定专家复审后签字确认,完成鉴定。
第五步:完整资料由接诊科室统一交医保办,医保办进行特病办理。
第六步: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办理结果。
七、特病报销政策
重庆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保障政策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类型 | 随单位参保和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人员 | 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 |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支付限额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支付限额 | |
一类疾病 | 与住院起付标准一致,年度内按临床医疗机构最高级别分别计付一次住院及门急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 | 慢性肾衰竭血液净化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支付在3.7万元及以下的,在各级医疗机构统筹报销比例为90%,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支付在3.7万元以上至4.7万元之间的统筹报销比例为100%;其余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在各级医疗机构统筹报销比例为80%。参保人年度累计基金支出在4.7万元以上的,由大额基金按100%比例报销。 | 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金额与住院合并计算,共计54.7万元/年。 | 慢性肾衰竭血液净化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血友病四种特殊疾病,该四种疾病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与随单位参保人员相同 | ||
二类疾病 | 与住院起付标准一致 |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在各级医疗机构统筹报销比例为80%。参保人年度累计基金支出在4.7万元以上的,由大额基金按100%比例报销。单病种另行规定。 | 原有病种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金额与住院合并计算,共计54.7万元/年。 | 不能办理 | ||
重庆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保障政策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类型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支付限额 |
一类疾病 | 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一致,年度内按就诊医疗机构最高级别分别计付一次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 | 按就医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结算。 | 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金额与住院合并计算,一档8万元/年,二档12万元/年;未成年人一档为10万元/年,二档为15万元/年;大学生一档10万元/年,二档12万元/年。 |
二类疾病 | 不计门诊起付标准 | 按就医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结算。 | 普通居民,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元/年;大学生,年度支付限额为2400元/年。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门诊特殊疾病,年度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
部分病种限额标准
类别 | 病种 | 年度限额 |
一类病种(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 阿尔茨海默病 | 6000元/年 |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 24000元/年 | |
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 24000元/年 | |
二类病种 | 强直性脊柱炎 | 6000元/年 |
原发性肾病综合征 | 9000元/年 | |
肝豆状核变性 | 9000元/年 | |
重度骨质疏松 | 3600元/年 | |
系统性硬化症 | 6000元/年 | |
原发性干燥综合征 | 6000元/年 | |
重症肌无力 | 6000元/年 | |
良性前列腺增生症 | 1000元/年 | |
原发性青光眼 | 1800元/年 | |
焦虑症 | 4800元/年 | |
强迫症 | 6000元/年 |
单病种限额结算规定
类别 | 限额结算标准 | 报销比例 | 备注 | |
高苯丙氨酸血症(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 1.4万元/年 | 70% | ||
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 | 职工医保 | 6000元/年 | 80% | |
居民医保 | 1000元/年 | |||
耐药结核病 | 5万元/人 | 住院和门诊治疗医药费用,患者自付10%,医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予以报销;超过单病种限额部分费用按一类门诊特殊疾病(职工医保80%)和住院政策予以报销。 | ||
非小细胞肺癌 | 4万元/年 | 按就医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 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其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行门诊单病种结算或常规项目结算 | |
慢性髓性白血病、胃肠间质瘤 | 6万元/年 | 按就医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