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是哪些?
发布时间:2017-03-10 浏览次数:4740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体检费、出诊费、院内外会诊费、院前随车治疗附加费。
(2)检查治疗加急费(开机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各种病历档案,帐表工本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保健按摩、穿耳、隆胸、洁牙、烤瓷、治疗白发、植发、多毛症等费用,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及纠正生理性缺陷(器质性病变例外)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如:治疗腋臭、切多指(趾)、开双眼皮等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如:计算机健康咨询类,临床微电脑咨询类,优生优育计算机咨询类,中医专家电脑诊断。
(6)医疗鉴定:司法鉴定费、工伤、伤残劳动力等医疗鉴定费用。
(7)医学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遗传咨询。
(8)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3.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
(2)各种矫形、保健器具,如:眼镜、义眼、牙颌垫、义齿、义托、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胃拖、肾拖、子宫拖、拐杖、轮椅、药枕、药垫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采用未经国家或市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源。
(3)腋臭、打鼾、兔唇、弱视、斜视及近视眼矫形术,及弱视机训练费,近视矫正仪使用费。
(4)各种辅助性治疗,如:气功、音乐、暗示、催眠疗法、磁疗、心理治疗等。
(5)各种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等治疗项目及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6)各种教学科研、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7)一切未列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5.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戒毒、性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因公、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境外医疗费用。
(3)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