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救助医疗保险_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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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助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17-03-10 浏览次数:10903
       1.救助范围是哪些?
       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2.病人入院后需完善什么手续才能享受民政救助?
       需给参保地民政局备案,系统激活。
       3.救助待遇如何规定?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
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8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总额不超过2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住院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3)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10万元。
       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万元。